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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江苏 南京 |
联系卖家: | 田经理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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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1幢5066室 |
发布时间:2021-11-22 01:56:07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书(如有);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或者不实结论,编造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质检总局、***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质检总局、***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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